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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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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9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9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5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20~30年)(105年
10月版)第 695 頁
要旨:
上訴人之族叔某甲現尚生存,其收養被上訴人為子,無論是否合法成立, 與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並無何等影響,上訴人提起確認收養不成立之訴 ,無從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案號加列地方簡稱。 原案號 29 年上字第 979 號改為 29 年渝上字第 979 號。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