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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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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9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6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6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57 頁
要旨: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者,女子對於其直系血 親尊親屬之遺產固無繼承權,惟依繼承編施行前之法例,親女為親所喜悅 者得酌給財產,其數額由父在少於應分人數均分額之範圍內酌定之,父生 前未表示意思者,由母酌定,父母生前俱未表示意思者,由親屬會議酌定 ,親屬會議未予酌定者,得由法院斟酌情形及遺產狀況核定之。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