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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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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5 年台上字第 4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5、76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83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4、80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四)第 100-10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1、73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39~46年)第 3-4 頁
要旨:
兩造更新之耕地租賃契約,其訂立時期為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間,既在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布施行之後,自應受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原約 定地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不得增加之限制,則上訴人就原約定以正 產物收穫總額四分之一為準之地租,增加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顯係違反 上開條例之禁止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自屬無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