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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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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2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35 頁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民事判例要旨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14 期 430-4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483-
485 頁
要旨: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 法第八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抵押之不動產雖讓與為數人所共有,抵押 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權利,受讓 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不得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