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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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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8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0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3 期 40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84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730-
731 頁
要旨:
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上訴人為原告,雖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載之 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但依卷附戶籍謄本記載,列為被告之一之鄭某, 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如果屬實,鄭某既早喪失當事人能力,自與上訴 人以之為被告是否合法有關,並影響及於全案訴訟被告當事人之適格有無 欠缺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