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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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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26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2年~54年)第 60-6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0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八)第 327-32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289 頁
要旨:
執行法院拍賣查封之不動產,以其價金分配於各債權人者,縱該不動產嗣 後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屬於債務人所有,不能移轉與買受人,而買受人因 此所受價金之損害,亦衹能向直接受其利益之債務人請求償還,各債權人 所受清償之利益,係另一原因事實,除有惡意外,不能認與買受人所受之 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自不負返還其利益之責任。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0 年 1 月 9 日 90 年度第 1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