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30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26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1 卷 3 期 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17-18
要旨:
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 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 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 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 違背公序良俗問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