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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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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2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43、216、218、56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49、228、230、6
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44、222、224、6
0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1 期 11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25、193、194、5
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190-
191 頁
要旨:
已故釋道安生前將系爭土地出賣與上訴人,價金並已付清,在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中,釋道安死亡,因釋道安無人繼承,被上訴人經法院指定為遺 產管理人。查釋道安就該土地對上訴人負有辦理移轉登記使其取得所有權 之義務。其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既係在與上訴人訂約出賣之後,該土地於 其後被抵押權人聲請拍賣,致對上訴人移轉登記之請求,成為給付不能, 即難謂不應歸責於釋道安,上訴人當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因被上訴人為 釋道安之遺產管理人,上訴人以之為被告,訴求給付,自屬正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