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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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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台上字第 19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5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2年~54年)第 256-25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6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8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八)第 251-25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5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558-
559 頁
要旨:
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 的之權利而言。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 ,向之訴請回復,始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時效之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