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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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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8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457、5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01、55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91、5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41、486 頁
要旨: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弟婦某氏通姦所生之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與上訴人之弟婦發生母女關係,並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經 被上訴人之撫育與被上訴人發生父女關係,既非上訴人之弟所生之女,即 不能認為上訴人之姪女。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6 年 8 月 28 日 96 年度第 5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廢止。 廢止理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弟婦某氏通姦所生之女,其受胎如在上訴 人之弟與其弟婦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應有民法第一千零六 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