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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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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83、2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55-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87、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80、2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70、1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115-
116 頁
要旨:
預約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 (本約) 之契約。倘將來係依所訂之契約履 行而無須另訂本約者,縱名為預約,仍非預約。本件兩造所訂契約,雖名 為「土地買賣預約書」,但除買賣坪數、價金、繳納價款、移轉登記期限 等均經明確約定,非但並無將來訂立買賣本約之約定,且自第三條以下, 均為雙方照所訂契約履行之約定,自屬本約而非預約。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