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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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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13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9、71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367-36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8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534、14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295、1373 頁
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 者為限,而此項承受人自耕能力之有無,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 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倘承買人並無自耕能力而竟承買私 有農地,即係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其契約為無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0 年 3 月 20 日 90 年度第 3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