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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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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06、1267 頁
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2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18、139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12、13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84、121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20年~38年民事部分(20~30年)(105年
10月版)第 188-189 頁
要旨:
抵銷固使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消滅,惟雙方互負得為抵銷之債務 ,並非當然發生抵銷之效力,必一方對於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而後雙 方之債務乃歸消滅,此觀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故給付之 訴之被告,對於原告有得為抵銷之債權,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未主張抵銷 ,迨其敗訴判決確定後表示抵銷之意思者,其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不 得謂非發生在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自得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105 年度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案號加列地方簡稱。 原案號 29 年上字第 1123 號改為 29 年渝上字第 1123 號。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