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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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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 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如不服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 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原告因違反交通規則,經被告官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鍰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對於此項行政處分如有不服,依同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應 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乃原告不依該特別程序請求救濟,竟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