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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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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2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5 月 15 日
解釋文:
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 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 。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