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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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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本於職權主義之效能,凡得為證據之資料,均具有論理之證據能 力,是以法律上對於證據之種類,並未設有若何之限制。本件另案處理之 少年犯洪某,既已供稱,被告曾參與圍毆被害人,並由參與者中之一人持 刀予以刺殺等語,雖其未有言及伊自己亦有參與殺害之行為,非屬不利於 己之陳述;但如上述,仍非不得為心證形成所得審酌之證據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