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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補休
本細則依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婚假
勞動基準法有關職災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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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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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 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 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