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
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
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
影響。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
號函說明四:「本函發布前之案件,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定者,不再
變更;尚未確定或已確定而未繳納或未開徵之案件,應依本函規定予以補
稅免罰」,符合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