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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訴願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訴願期限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 者,始不算入。原告主張之紀念日休假日,既非在期限末日,自不得扣算 。原告又非有事變或故障,經請求受理訴願官署許其逾期提起訴願,自亦 與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