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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依交易條件買方為取得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 物有關之價款,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至於買方支付權利金之對象,無論 為出賣人或第三人,均不影響其應計入完稅價格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