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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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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廢
48 年判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8 月 01 日
要旨:
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係依據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第五條 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制定。該實施綱要第五條所稱爭議,凡勞資雙方發生 之糾紛均屬之,並非必須發生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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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 社會秩序之行為之情形,始得謂之爭議。又該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 辦法係勞資爭議處理法以外之特別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一條雖載明必 於僱主與工人團體或工人十五人以上發生爭議時,始有適用。然動員戡亂 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則並無此項限制。適用該處理辦法時,自不受勞資 爭議處理法該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