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限期使用前,係指該項土地
在公告設施開始之日起至限期建築使用屆滿前而言。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
西新莊子段第一八八等地號土地,周圍公共設施均已完竣,為眾所共知之
事實,此項公共設施所指之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在某一地區
內可申請接通使用者,該地區即屬公共設施已完竣,不以原告之田地仍為
原來之使用種植稻穀等亦須在其田地內為如何之設施,原告不能以此反謂
公共設施未完竣,被告官署於五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會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及地政處派員會同勘查明晰,根據台北市平均地權工作第八次研討會決議
對於原告等所有前開土地,按都市農地稅率 (千分之十五不累進) 依法課
徵地價稅,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