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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所謂關於兵役之文書,既未限於公文書,則凡屬 於與辦理兵役有直接關係之公私文書,均應包括在內,其作成之人自亦不 以職掌兵役之公務員為限,祇須偽造、變造、毀棄、損壞或隱匿此等文書 ,而係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避免兵役,即應觸犯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