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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 論以背信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為要件。上訴人為農會總幹事,處分其 持有農民寄存之稻穀,應否負該條項之罪,應以寄託稻穀時,有無約定寄 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農會為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 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若以 自己或他人名義向人借貸,不能如數清償,自係民事上違背履行契約問題 ,與侵占罪之要件不合。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刑法上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為構成要件。被告之地與上訴人所種荔枝之地毗連,因誤認荔枝在其地界 內,予以摘取,既欠缺意思要件,即難遽以搶奪論。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刑法上之詐欺罪與竊盜罪,雖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得 他人之財物,但詐欺罪以施行詐術使人將物交付為其成立要件,而竊盜罪 則無使人交付財物之必要,所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 罪之行為人,其取得財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 則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提交既非處 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時弛緩,乘機取得,即與 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自應論以竊盜罪。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某銀行之主任甲,不遵總行之限制放款之辦法,與某錢莊之經理乙,勾串 貸給某錢莊鉅款,某錢莊旋即倒閉,致某銀行受大量損失。如果甲貸款之 初,係認某錢莊將來有力清償貸款,在銀行方面不過受償還遲延之損害, 則其與乙串通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固應論以背信罪名。假使當時明知某 錢莊營業失敗,不能償還,特藉借貸之名,實行倒帳,抑或該項借款,即 係由甲、乙私自瓜分,則某銀行貸出之款,本為甲業務上持有之物,其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行處分,即屬業務上之侵占行為,甲、 乙串通犯罪,均以業務上侵占罪論科。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 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 欺罪外更論背信罪。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動產竊盜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為 構成要件。至毀越牆垣之竊盜,尤以竊取手段具有毀損及超越牆垣之行為 為限。本件被告所挖得之藏銀,係工人修理牆垣時在所挖動之牆腳取出, 該銀雖係埋藏於鄰居界內地下,而其無毀損及超越牆垣之行為,自不待言 。且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若埋藏物在他人所有動產、不 動產中發現者,該動產、不動產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為民 法第八百零八條所明定。依此規定,則發見埋藏物而加以占有者,原不能 指為犯罪,縱埋藏物在他人不動產內發見,若發見人於發見以後僅係占有 ,而對於不動產所有人應得一半之埋藏物,並無何種不法所有之意圖者, 亦與竊盜罪之要件,顯然不合。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不能抗拒而 取他人之所有物,固應構成強盜罪,如對於該物本有正當取得之權利,除 所用之手段不法,仍成立其他罪名外,並不構成強盜罪。民法所定之共有 ,原有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關於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應依其公 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其無特別規定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果共有人不守該項限 制,圖為不法所有,強行奪取,雖仍屬強盜行為,至分別共有,各共有人 對於其應有部分,本得自由處分,且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 有使用收益之權,該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行使權利,無論所用手段有無不法 ,要無強盜之可言。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竊盜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所有物, 為其成立要件。若行為人因誤信該物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即欠缺意思 要件,縱其結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權責任,要難認為構成刑法上之竊盜罪 。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上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 此種據為所有之意思,必須於搶奪時即已存在,苟當時並無據為所有之意 ,迨其後因他項原因拒不交還,仍與該罪之意思條件不符,即不得遽以搶 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