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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 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 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