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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 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 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 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 有其適用,本件被告等混跡流氓派系,動輒結夥尋釁,為求遏止社會近來 囂張殘暴之風,殊無堪資憫恕可言。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所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 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者而言,聲請人所稱個 人安全問題,固應受法律之保護,但既無足以影響於公安之情形,即與上 開說明不合。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所稱法院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之移轉管轄原因,係指 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者而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