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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已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 屬成立。蓋竊佔行為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而完成,與一般動產竊盜 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固無二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