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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訴訟程序中,於其應為訴訟行為而使訴訟狀態為一定之推移後,固發生一 定之確定狀態;然此一確定狀態是否應賦予絕對性之效力,其有錯誤是否 亦不得更正,則須就法的安定性與具體的妥當性兩者予以適當之衡量而定 之,非可一概而論。蓋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訴訟程序係對於 判決之目的之手段,於某一程度上,其手段自應隸屬於目的。以裁判之更 正言,倘將更正之訴訟行為視為有效,反較視之為無效,更能符合訴訟整 體之利益,且對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者,為求訴訟之合目的性,自 不能僅因訴訟狀態之確定,即不許其為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十三號解釋所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云者,亦即此意。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 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 ,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之意旨,雖明 示將「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併包括於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之「正犯」之中,但此與規定於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之結夥犯罪,其 態樣並非一致。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連續犯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始能成立,所謂犯同一罪名,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指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而言,上 訴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係屬所犯同法第三百二 十條之加重條件者,認為同一罪名雖無不合,但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則為 準強盜罪,認為同一罪名,而依連續犯規定論擬,則有未當。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上訴人之前一行為,果係成立恐 嚇取財罪,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與其後一行為 (強 盜行為) ,自無連續犯可言。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中央銀行於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台 幣,自是時起新台幣即已具有國幣之功能,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五十一 年十二月十九日議決釋字第九十九號解釋自明,上訴人等偽造新台幣之時 間為五十二年四月間,在上開大法官解釋以後,自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