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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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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9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害人之告訴,須含有希望訴追之意思,本案某氏在第一審雖已供明被上 訴人誘拐,但其有無希望訴追之意思,究未明白表示,則原審僅就某氏陳 述被害事實,即認為合法之告訴,其見解亦有未當。
39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搶奪與竊盜均係因盜取他人財產而成立之犯罪行為,其本質毫無所異,若 以概括意思繼續而為搶奪及竊盜之行為,應以連續犯論,第一審依強盜、 竊盜兩罪分別論科,原審未予糾正,其法律上之見解,顯有錯誤。
39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誣告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犯罪,誣告人者雖有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故 意,但祇能就其誘起審判之原因令負罪責,故以一狀誣告數人者,祇成立 一誣告罪,原判決乃依被誣告者人格之法益而計算罪數,自有未合。
39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割之蘆柴,雖為某甲等所有,但上訴人以一教唆行為教唆他人連續竊盜 人之所有物,依法祇應論以一罪,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無關。
39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刑法七十七條酌減之規定,至多僅能減本刑二分之一,乃原判對於 上訴人等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竟引該條各減本刑四分之三,已屬 違法。 (二) 上訴人等所犯竊盜罪,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與刑律第三百六十八 條相較,刑法雖比刑律為輕,但依刑法施行條例第三條於遞減後比 較其刑之輕重,仍應適用刑律較輕之刑。
39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某甲僅止看守被擄人,係實施中為直接及重要之幫助,自應適用刑 法第四十四條以從犯論科,原審引用刑法第四十二條以共同正犯論,顯屬 違誤。
39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案在原審雖係依覆判提審程序判決,但檢察官既已上訴,經發回後,仍 應適用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審判。
39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無論認上訴有無理 由,均應以判決行之,乃原審竟以批示駁回上訴,顯有不合。
39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送達除本人依法委託代受送達人外,須於本人應受送達之住址或事務所行 之,如係送達於具保之商店,未經被告委託代受送達,又未於訴狀中聲明 ,自不能以送達被告本人論。
39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如法院認有訊問之必要,自當依法傳喚,若認為與 案情無關,亦得裁定駁回。
39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對於羈押監所之人送達文件,不過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而該項 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始生送達之效力。
39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判決書應記載事實,所謂事實,即指以職 權認定之事實而言,第一審有審理事實之職責,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 應於判決書內明白認定,詳細記載,始與該條相符。
39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殺死其父後,因其父生前與楊姓有嫌,起意將屍身遺棄楊姓門口以圖 嫁禍,是其遺棄屍體別有目的,與殺人後為湮滅罪證起見而為遺棄之情形 ,顯有不同,則其殺直系尊親屬及遺棄屍體兩行為,應各獨立論罪。
39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本院為終審法院,專以糾正違法判決為職掌,關於刑事訴訟,除依通常程 序得就違背法令或以違背法令論之判決提起上訴外,而非常上訴則專以確 定判決違法者為限,所謂違法者,指顯然違背法律明文所定者而言,若法 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而僅依法律上見解之不同者,尚不得謂為違法 ,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
395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所謂拒絕陳述者,係指被告已經到庭而不陳述者而 言,若未到庭而又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案件,即不得不待被告之陳述 逕為科刑判決之諭知。
395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事件經各高等法院終審判決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案件更向最高法院有 所聲明或聲請。
395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執行法院若對於確定判決延不執行,當事人可逕向該管監督長官請予督促 依法辦理。
395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一指條文中有減輕本刑之規定而言,一指 同時適用總則有加重減輕之情形互相抵銷而言,與刑法第七十七條之因犯 情酌減及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加重二分之一,均渺不相涉。查第二百 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加 重本刑二分之一,仍為法定刑之一種,申言之,即傷害尊親屬者,應處七 年六月以下三月以上有期徒刑,三月未滿二日以上之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 下二元以上之罰金之謂,與總則中累犯加重其刑之情形不同,故犯該條之 罪,縱適用刑法第七十七條酌減其刑,亦應於加重刑罰後再予酌減,並無 援用第八十六條之餘地。乃第一審未注意及此,竟於判決理由內誤引刑法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原審未予糾正,均屬不合。
395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之事件不得用裁定,故法院若於應用判決案件 而誤用裁定者,當事人依法應有之上訴權,不因法院之裁判違式受其影響 。
396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原審以上訴人略誘某氏意在為妾,認為並非擄人勒贖,固無不合。但納妾 既不得謂之結婚,自係意圖姦淫,應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二項論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