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本案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方推事,雖於前此任職檢察官時,曾偵查涂某等誣
告等案件,而將被告涂某、張某提起公訴,但與本件上訴人張某自訴被告
陳某誣告事件,乃為彼此截然不同之二案;而方推事並未在本件自訴案中
執行檢察官之職務,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不合,自毋庸
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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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使用偽造證據,其使用偽造證據雖或更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名,係一行為而犯數罪,但必須上訴人所自訴準誣告罪成立,
法院始能以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之例,併予論究,若所訴者並不構成
犯罪,即無想像競合犯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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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
告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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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構成,須具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
處分之要件,如其報告之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並無使人受刑事或懲
戒處分之請求,即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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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所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
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證據,祇須有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
證據,而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已足,不必有實行誣告之行
為,故為準誣告罪,於侵害國家法益之中,同時並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
意,與本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對於偽證罪解釋能否自訴之
情形有別,被害人對於準誣告罪不能謂非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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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
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
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
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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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第一審判決,祇就上訴人自訴所指被告誣告事實之第一點予以論列,而未
就其第二點加以審究,上訴人以此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原審亦未本
事實職權併就其第二點詳予審究,遽為駁回上訴之判決,顯於已受請求之
事項未予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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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上訴人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果已自白,即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二
條所定應予減免其刑之要件相符,自難置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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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
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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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被告向警察派出所呈遞陳情書,其目的既在求將上訴人等使用中,屬於被
告之私章、店印、發票及購買證收回,且謂上訴人等占有工廠,係由於合
夥關係,則上訴人等並不犯侵占罪名,至其要求交還工廠,又屬民事糾紛
,上訴人更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自難論被告以誣告之罪。原審維持第一
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按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並無違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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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須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
管公務員誣告始能成立,倘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該項證據,尚未實行誣告者,祇能按同條第二項論罪,要無適用該
條第一項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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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被告向檢察官告訴上訴人背信一案,雖於不起訴處分後,復向刑庭提起自
訴,但其提起自訴之先後僅發生自訴是否合法之問題,尚難執為誣告之根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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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上訴人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
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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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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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上訴人於向該管檢察官誣告警察局職員某甲瀆職之外,雖又有分向監察院
、內政部、最高法院檢察署申訴情事,然亦不過僅為一個誣告行為,殊與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要件不合,第一審誤引刑法第五
十六條,以連續犯處斷,原審未予糾正,自屬適用法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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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
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
,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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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
險為其要件,故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誣告人者,雖意在使人
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亦不能成立犯罪,上訴人以被誣告人借米不還指為侵
占提起自訴,所謂借米不還,純為民事上之貸借關係,根本不成犯罪,是
其事實縱出虛構,被誣告人仍無受刑事處分之危險,即難論上訴人以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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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甲乙偽裝中毒以誣控丙謀害,不過虛構事實為誣告之內容,並非偽造誣告
之證據,僅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而無同條第二項之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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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
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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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被告因誹謗等罪案,
第一審僅就誹謗部分判決,對於誣告部分並未判決,且該兩部分並無牽連
關係,上訴人對該兩部分一併聲明不服,原審對於未經判決之誣告上訴部
分,不就程序上駁回,竟為實體上之判決,自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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