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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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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2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行為雖在刑法施行前,就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於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本刑上 加重三分之一所得之刑,與刑律第三百四十六條之刑比較,刑法之刑並不 重於刑律之刑,按之刑法第二條規定論罪科刑,均應適用刑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