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03:36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罪,係以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為構成要 件,原判決竟以未成傷為不構成該條之罪之理由,顯有瑕疵。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甲乙丙等與丁在途撞遇,將丁扭住,由甲壓其身上,乙從旁用繩綑縛 ,丙乃將丁身內銀洋貳拾伍元搜出,朋分各散,此為原判決認定之事實。 依此事實,是被告等已施強暴於被害人之身體,且使不能抗拒而強取其財 物,與乘人不備搶奪財物,並未施用強暴脅迫者,情形不同,依法應負強 盜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