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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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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刑法上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為構成要件。被告之地與上訴人所種荔枝之地毗連,因誤認荔枝在其地界 內,予以摘取,既欠缺意思要件,即難遽以搶奪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