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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 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 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 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