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
要旨:
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雖可隨時聲明終止,而自結約之日起,究應經相當期
間,俾租戶得受租賃之實益,始與交易上誠實信用不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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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要旨: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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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
要旨:
當事人於審判外就訴訟爭點為和解後,更為訴之撤回,以致訴訟終結者,
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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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
要旨:
債務經第三人承任後債務人即脫退關係,逕由承任人負清償之責,故此項
債務移轉之契約,非得債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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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
要旨: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
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
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
(二) 金錢之借貸本可僅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
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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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要旨:
當事人締結契約一經合意成立,即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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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
要旨: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以訂立書據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未訂立書據,自不生
物權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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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
要旨:
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
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
際享用債權金額之為何人,原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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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要旨:
租賃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同時並訂有解除條件者,必於條件成就後,始得終
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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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 |
要旨:
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以書面合法成立,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賣主不得
以其親房有先買權,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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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要旨:
有償受寄人對於受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契約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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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要旨: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
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
為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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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載未滿六十年之典當,無論有無回贖期限及曾
否加典、續典,自立約之日起算已逾三十年者,統限原業主於本辦法施行
後三年內回贖,如逾限不贖,祇准原業主向典主告找作絕,不許告贖等語
。是典當契約已逾三十年,於民國四年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未回贖者,不得
告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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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出立借約之債務人,不問
其果為實際受益與否,就其債務應負償還之責,債權人不得對於債務人以
外之人而請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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