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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6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雖可隨時聲明終止,而自結約之日起,究應經相當期 間,俾租戶得受租賃之實益,始與交易上誠實信用不相違背。
6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6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於審判外就訴訟爭點為和解後,更為訴之撤回,以致訴訟終結者, 應受該和解契約之拘束,不得就和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6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經第三人承任後債務人即脫退關係,逕由承任人負清償之責,故此項 債務移轉之契約,非得債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6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 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 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 (二) 金錢之借貸本可僅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 立要件。
6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締結契約一經合意成立,即應受其拘束。
6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以訂立書據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未訂立書據,自不生 物權移轉之效力。
64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 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 際享用債權金額之為何人,原非所問。
64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租賃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同時並訂有解除條件者,必於條件成就後,始得終 止租約。
65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經以書面合法成立,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賣主不得 以其親房有先買權,主張解除契約
65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償受寄人對於受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契約上之原則。
65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 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 為曲解。
65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載未滿六十年之典當,無論有無回贖期限及曾 否加典、續典,自立約之日起算已逾三十年者,統限原業主於本辦法施行 後三年內回贖,如逾限不贖,祇准原業主向典主告找作絕,不許告贖等語 。是典當契約已逾三十年,於民國四年辦法施行後三年內未回贖者,不得 告贖。
65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出立借約之債務人,不問 其果為實際受益與否,就其債務應負償還之責,債權人不得對於債務人以 外之人而請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