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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民事訴訟乃國家司法機關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私法上爭執為目的,所施行 之程序,本件被上訴人為國家之戶政機關,其依職掌所為戶藉上之記載, 進而駁回上訴人更正之申請,屬於行政處分範圍,並非私權爭執。上訴人 認其以前所申報而由被上訴人記載於戶籍登記簿上之出生年月日有誤,於 申請更正未獲允准後,未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謀求解決,竟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自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訴訟事件不 屬普通法院權限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