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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454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上訴期間外提起之附帶上訴,如本件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駁回,則附帶上 訴應亦失其效力。
454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
454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民事當事人對於終審判決不得更行上訴。但其聲明若合於再審程序者,法 院自應以再審受理。
454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 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 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
454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關於婚姻之判決,執行法院除勸諭履行外,殊不能以強制執行方法命其履 行。
454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訴訟案件經第三審裁判後即屬確定,除具備再審原因,得向有管轄之法院 提起再審之訴外,並無非常上告之程序。
454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6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債務人不服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於執行時所應遵守之程序,如未經過裁斷 程序,或於發強制執行命令前未經投案訊問者,自應依法聲請或聲明異議 以待法院長官之裁斷,不得逕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