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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字詞: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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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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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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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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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下方列表與
少年不良行為
相對應的法律名詞。
點選後按下方的「開始查詢」,系統將自動呈現查詢結果。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不良行為
少年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少年事件
少年保護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
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或其他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
吸菸、嚼檳榔、飲酒或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
兒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其他有妨害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行為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青少年
保護事件
持有猥褻圖片、文字、錄影帶、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逃學或逃家
深夜遊蕩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無照駕駛汽車、機車
對父母、尊長或教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
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