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30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 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 ,倘任監護之一方,先他方而死亡,而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 ,則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一)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內容,另訂和解契約加以變更,本與 遺產繼承之拋棄不同,不以履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所 定之程式為其前提要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行為,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 遺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其因此項職務所為之 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五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死亡,而有以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 規定,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承受之。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非由我國公署或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作成之公證遺囑,尚難謂為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所稱之公文書,除另有法律上之原因外,本無推定為真正 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遺囑成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以前,縱令方式未備,亦不能因此而謂為無效 。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就遺產為訴訟,破產管理人就屬於破產財團之財 產為訴訟,被選定之訴訟當事人為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為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所受判決對於遺產繼承人、破產人或其他 有共同利益之人固亦有既判力,惟夫或妻以自已名義與人涉訟,所受之判 決,對於妻或夫非當然亦有效力。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方式規定,於同編施行前為遺囑者,不適用之,此觀 同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惟本人始得為之,若以遺囑委託他人於其故後代 為收養子女,按之現行法律自非有效。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未成年人之養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於養家親屬中,依民 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列順序定其監護人,至其本生父母,非經養家親屬 會議選定,不得為監護人。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 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 力。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為夫甲妻乙之養子,尚未成年,甲乙先後死亡,並未以遺囑指定 監護人,乙之母丙、即為被上訴人之祖母,雖不與被上訴人同居,而被上 訴人並無與之同居之祖父母及家長,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所定監護人 之順序,自應由丙為被上訴人之監護人。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已以遺囑,依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 遺贈相當財產者,毋庸再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是父母 二人中,惟其後死之一人,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若先死之父不欲其未成 年之子女由母監護,而以遺囑另指定一關係人,自非法之所許。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 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被繼承人之表示,不必以遺囑 為之。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雖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僅其本人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 部,指定繼承人,不得由親屬會議或法院代為指定。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始得以遺囑就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指定 繼承人,若本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在准許指定繼承人之列。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以遺囑處分遺產,雖依 當時法令並無所謂女子之特留分受其妨害,但被繼承人於同條所列日期後 死亡者,依同條或民法繼承編規定有繼承權之女子,仍得本其特留分之權 利,行使遺贈財產之扣減權。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承繼人對於承繼事項所立遺囑,如係出自本人之意思而合法成立者,即 應認為有效。
2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 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