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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上訴人保證病人住院治療,與病人共同簽立入院志願書,載明住院規則所 需住院費、特別藥費、手續費,於接受通知時即行交納,如有遲延由保證 人負完全責任,除上訴人終止保證契約已辦妥手續外,即難謂其不負保證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