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24 06:04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生產
生育
生育給付
生育補助津貼
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
智慧查找:
勞工請假權益
孕婦工作權益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0
法條內容
102
最新訊息
法律
3
法規命令
0
行政規則
1
地方法規
10
法規草案
0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3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6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0
智慧查找案例
2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23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約必須雙方均有確定之婚姻當事人,始得許其訂立,若一方尚無子女而 與現有子女之一方預訂養媳契約,以待
生育
或抱養子女後再為婚配,是不 特於對方子女之利益顯有妨害,且與婚姻之本旨不合,縱使訂約地方確有 此種習慣,於法亦不應認為有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