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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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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17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雖未規定發票人在支票上簽名或蓋章之位置 ,但上訴人於某公司簽發訟爭支票記載之金額上加蓋印章,在社會通常觀 念,係屬防止塗
改作
用,當難認為共同發票行為。
2.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11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所謂增加給付,乃使給付不失其同 一性而增加其分量之謂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三四號解釋) 。原審竟判命 上訴人將糧款國幣
改作
穀一千觔給付,自屬違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