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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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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8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但書及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並非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謂關於登記之規定,於物權未能依同條第一項之法 律登記前,亦適用之。故在未施行登記制度之區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典權,或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 縱令典權人或所有權受讓人不知先有抵押權之設定,其抵押權亦不因此而 受影響。
28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一)所有權取得時效之第一要件,須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故占有依 其所由發生之事實之性質,無所有之意思者,非有民法第九百四十 五條所定,變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之情事,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不能開始進行。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 人敗訴之判決,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所規定,但當事人 之適格有無欠缺,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之,如有欠缺即應駁回原告 之訴,不得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28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 條之規定,其租賃契約既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受讓人即當然繼承出租人 行使或負擔由租賃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原出租人不得更行終止契約, 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28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租賃契約既對於受 讓人繼續存在,則在承租人與受讓人間,自無須另立租賃契約,於受讓之 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28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取得時效,不以原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 滅時效業已完成為要件,取得時效完成時,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其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自不得更以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請求返 還。
28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施主捐助於寺廟之財產,自經捐助後,其所有權即不屬於原施主,而屬於 寺廟。原施主或其後人,不得以原所有人資格任意處分。
28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取得時效,不以原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 滅時效業已完成為要件,取得時效完成時,原所有人即喪失其所有權,其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隨之消滅,自不得更以消滅時效尚未完成請求返 還。
28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負扶養義務者指定一定之膳產,由受扶養權利者自行收益以資養贍時,其 所有權既不移轉於受扶養權利者,即不容受扶養權利者擅行處分。
28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者,其約定為無效,固為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所規定。惟抵押權 設定契約,並不因而無效。
29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所定之租賃契約,於施行後其效力雖依民法債編之規定, 而出租人於施行前將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者,其讓與時租賃契約既 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之效力,對於受讓人即不繼續存在。
29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以無償行為處分其財產,如害及債權,債權人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而在未經撤銷以前,其處分既非當然無效,則因其處分而取得所有權之 第三人,自得拒絕債權人之執行,不能因其處分具有撤銷之原因,即謂不 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29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適用之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雖就不許告贖之典 產仍准原業主 (即出典人) 向典主 (即典權人) 告找作絕。惟典權為民法 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其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二條之規定,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民法物權編僅 於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 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若其典權人 已因出典人不得回贖典物,依法取得典物所有權者,民法物權編既無許出 典人向典權人告找之規定,自不得於民法物權編施行後再行告找。
29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人僅得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阻止抵押人讓與其所有 權。故抵押人之他債權人就抵押物聲請強制執行時,抵押權人僅得行使優 先受償之權利,不得據以訴請阻止執行。
29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不動產經查封後,債務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第三人者,其移轉行為對於債 權人固不生效力,若其移轉行為係在查封之前,則雖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之後,亦惟其行為為雙方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或有其他之無效原 因始為無效。其僅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有害於債權人之行為者,在 債權人提起撤銷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仍不失其效力,不得僅以 其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之行為,即認為無效。
29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所有人將其土地所有權讓與於他人時,永佃權並不因此而受影響。
29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土地所有人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雖僅得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行之。但無法律根據之行政命令,不得對於所有權加以限制。
29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權利之設定,既屬應行登記之事項,則非經登記既不得對抗第三人,若因 設定抵押權之債務人,先未就標的物為所有權之登記,致抵押權之登記程 序被其停止,而為確保其抵押權起見,儘可按照登記條例第七條為暫時之 登記,倘不此之務,自不得以已經登記論,即不得對抗第三人。
29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守志之婦所酌提之贍養財產,祇可供守志之婦贍養之用,而其所有權仍應 屬諸其子,嗣後守志之婦亡故,當然無財產繼承開始之可言。
29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除因所有權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讓 與之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另件訴訟外,不得依抗告程序逕 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30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訴,應由原告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所有權歸屬於 己,若原告不能為切當之證明,而依法院調查復不能得相當之憑信者,則 無論被告能否舉出反證,及所舉反證是否可信均可不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