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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日期新→舊
裁判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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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5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非由我國公署或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作成之
公證遺囑
,尚難謂為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所稱之公文書,除另有法律上之原因外,本無推定為真正 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