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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承銷保證契約記載:「玆擔保某甲在臺灣省某市果菜批發市場經營果菜承 銷業務………如有虧欠貨款……等情事,保證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等 語,其性質非屬一般債務保證,而為人事保證 (亦稱職務保證或身元保證 ) ,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所謂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之情形迥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