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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解釋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 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 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未涵蓋業務收支跨 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 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解釋文:
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 四○四三號函一(五)決議 1 與 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 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 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 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 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 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第四條及第五 條規定期限補足第二條所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 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 人(第二項)。」其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乃就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 核實施規則,而應依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時之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 數時之歸責方式所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 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於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