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區域計畫法係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改善生活環境、增
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其第二條後段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凡符合本法立法目的之其他法律,均在適用之列。內政部訂定之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即本此於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編定為某種使用之土
地,應依容許使用之項目使用。但其他法律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容
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十五點規定:「在水質、水量保護區規定範圍內,不
得新設立畜牧場者,不得同意畜牧設施使用」,係為執行自來水法及水污
染防治法,乃按本項但書之意旨,就某種使用土地應否依容許使用之項目
使用或應否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為具體明確之例示規定,此亦為實現前揭之
立法目的所必要,並未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十五條
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