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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解釋文: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 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尚無牴觸。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 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 之意旨,並無不符。 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 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 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 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 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
解釋文: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直接影 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 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仍不許 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 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 號及第二○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 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是否係基於 已確定之考績結果所得為之財產上請求,係事實問題,應就具體事件依法 認定,不在本件解釋範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