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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 10 時 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 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 工宿舍。」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改列為同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發 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 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 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其中有關 105 年 2 月 29 日以前發 生死亡事故者,上開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 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 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 用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 未罹於同法第 28 條所定 5 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 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 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 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 定計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