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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